许XX与曹XX离婚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1-06 15:00:12 |
景县人民法院 |
民事调解书 |
(2012)景民一初字第702号 |
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委托代理人马XX 被告曹XX 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立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许XX与被告曹XX离婚。 二、原告在被告处的个人物品(详见清单)归被告所有。 三、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5000元(已经履行)。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韩立岩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洪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