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与刘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1-06 15:04:28 |
景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2)景民一初字第665号 |
原告周XX 被告刘XX 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 判 员 韩立岩
二0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国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