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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及其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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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红洁  发布时间:2015-04-16 15:28:39 打印 字号: | |
  一、司法公开制度概述 

(一)司法公开的基本概念

司法公开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更是法院的办事办案态度。根据法理以及法律规定,司法公开是指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外,法院的各项审判活动和司法信息都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遵循的重要司法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状况的重要判断标准。

(二)实现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1.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司法公正在司法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它不仅应当得到实现,更应当以百姓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公正,是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的,而程序的公开透明正是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而要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就必须将司法活动置于开放、透明的环境之中,加强司法活动透明度,切断司法腐败的渠道,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

法理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就是将案件办理全过程无死角、全方位、多方式的向广大群众公开,整个司法活动才能在阳光下运行,继而实现司法在阳光下运行,令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受到人民群众监督,唯此才能消除一直以来司法的神秘性,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公正度。

  2.实现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公正,更根基于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与信任的程度。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影响性案件”一再激化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情绪,人们习惯于追问执法、立案到审判过程中的程序缺陷,常常从猫腻和腐败的角度去揣测司法行为,社会公众揪住司法机关的过错不放,而忽视其他优点。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下,即使有的案件审判执行合法,但社会舆论并不买账;法院干警虽任劳任怨,但却难以获得民众信任;法院工作报告写的尽管详尽细致,但却不被普遍认可。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对司法的本能性质疑,司法的公信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 治理司法腐败的必然要求

司法腐败一直威胁司法公正,而司法公开可以有效的对司法腐败现象进行监督。司法腐败主要表现为少数司法裁判者以权谋、以权谋利、枉法裁判。虽然司法腐败是少数法官所为,但“害群之马”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是不可估价。因为“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二司法公开会形成倒逼机制,促使法院着眼自身,增强内功。通过创新管理机制,激发法官活力,提升司法水平,以内涵式发展路径重塑法官群体的自信心和尊荣感,从根源上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过程产出高效、高质的产品

司法公开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获取案件审判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良性互动和沟通的体现,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通过司法公开,人民群众能充分了解法院的整个审理过程,并对最终裁判结果产生认同感,即使败诉了也不会对法院产生不满,对司法产生不满,能有效地消除误会、化解矛盾,避免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

  (一)我国司法公开的现行法律依据

  司法公开制度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83条、《民事诉讼法》第13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5条都对司法公开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自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和《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五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公开的具体范围,其中《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确立了司法公开的六大内容,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标志着我国的司法公开改革进入了全面公开的新境界。

  (二)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及成效

当前司法权运行过程中,法律规范的效力还不时被司法潜规则打破,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公开将权力置于阳关下运行,无异于解决司法不公、提升司法公信的一剂良方。

信息化时代网络和多媒体的迅速发展,为社会公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提供了便捷,也使司法公开从价值理念到具体措施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以更积极的姿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围绕司法公开的推进,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文件,丰富和深化了司法公开的内涵。公开内容上,从单一的庭审公开逐步扩展为涉及立案、审判、裁判结果、执行等方面的全面公开;公开方式上,从传统的纸质公开发展为借助网络、微博、视频等信息化手段的多维度公开,实现了司法公开由单一向多元,由低层次向高层次的转变。

目前我国司法公开的实践探索主要有两类,一是司法公开技术创新,即借助网络等现代科技,便利司法信息公开;二是司法公开形式创新,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形式创新,拓展司法信息公开范围。司法公开技术创新主要包括了: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网络对话以及网络诉讼服务等;司法公开形式创新则主要包括了以下方式:立案信访窗口公开、判后答疑、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布新闻手册与审判白皮书和设置公众开放日等。

三、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公开理念的权力主导性

  当前的司法公开更多地体现了法律本位和主导的指导思想,未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司法主体性需求以及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根本出发点和主导目标追求。因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公开的启动条件、时间、监督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都由法院说了算,司法公开变成法院的“选择性公开”,人民群众并未能从中找到想要的信息,司法公开便趋于形式化。

  (二)相关法律规定缺失

  从现行的司法公开法律规定和文件看,无论是三大诉讼法抑或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大多只涉及关于审判公开的规定,仅《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还涉及到了立案、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等其他五方面。但这些法条均以宏观指导为主,严重缺乏可操作性。相关地方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虽更具体、明确,但是一不具备强制性,二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法律效力。

  (三)公开范围十分有限

  现有的司法公开其实仅是公开原本就应当公开的司法信息而已,在司法实践中公开相关信息仍存在诸多限制。此外,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也不全。登录诸多法院的网站,打开判决书公开信息时,很多裁判文书都未详细解释为何要做出如此裁判,仅仅写了依据某某法律,判决如下;此外有些案件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导致其公开内容严重缺失,此举虽能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但却直接影响了公开的效果。

  (四)司法公开的成本较高

  当下的中国法院本就受困于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日益紧张的局面,而推进司法公开,势必需要大把的人力和物力支持。以推行“庭审三同步”为例,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等三项工作不但需要更多的人手,更需要先进的仪器,而采购仪器的经费和专人记录的成本支出对于沿海地区的法院来说也许微不足道,但对于西部落后地区的法院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包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没有财政保障,再美好的司法公开计划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

  四、我国司法公开的完善路径

  (一)加快司法公开立法,弥补现行法律空白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司法公开的规定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存在诸多空白,不具可操作性。当前推进的司法公开制度主要是以法院系统内部的指导性文件为参照,但其相关条文之规定偏于宏观,相关标准并不明确。且各个地方法院发布的文件之规定又各不相同,各个地区之间的规定相互矛盾的情况十分普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为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提供了明确的依据,那么,在大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是否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以全面公开为原则的、内容具体细致的司法公开法律法规便值得法律界人士深思了。

  (二)强化法官告知义务,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诉程序中所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这就要求法院和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当事人的诉讼客体地位,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围绕着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司法裁判。故法官必须从内心上摒弃职权主义模式的思想,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对当事人的正当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给予积极回应,对当事人所需要的司法信息应当主动、及时的公开,而非以自己的意愿选择性公开,应当每一细节都全面、真正的公开,而非敷衍了事的表面公开。

  (三)加大网络公开力度,丰富司法公开形式

伴随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迅速发展,网络已逐渐超越传统媒体而成为司法公开的重要渠道。尤其微博的出现,其即时性和社交性的特点令司法公开的成本和效率大大改善。通过网络这一平台,法院加强了与人民群众间的沟通,弱化了其在群众心中的神秘感。

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形成良好沟通生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人民法院要坚持善用媒体,善待媒体,加强对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统筹运用,打开新闻宣传工作新格局。所谓善待媒体就是要主动向媒体伸出“橄榄枝”,去除常怀的戒备之心和“防火防盗防记者”的错误工作理念。所谓善用媒体,就是要发挥好主流政法媒体的“喉舌”功能,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传递社会发展的正能量。此外,人民法院通过加大编写司法公开白皮书、公众开放日常态化等工作的力度,也能最大限度强化司法公开的影响力。

作为一个极具时代气息的命题,当前我国对于司法公开制度的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司法公开制度的构建和实践依然还不完善,任重而道远。法律界人士必须加强对于司法公开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以破釜沉舟之势推动司法公开制度的改革,带动我国司法改革全面前进,实现司法制度全面革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刘红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