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审判期间,诉讼参加人、参与人和旁听群众均应服从审判长(员)指挥;
2、诉讼参与人在开庭审判期间要发言、陈述和辩论,必须经审判长(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准进入审判区,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发言、提问,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诉讼参与人员及旁听人员不准在审判法庭内使用移动电话,并将及寻呼机移动至振荡位置;
5、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以闭庭后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而又不听劝告和制止的人,审判长(员)有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