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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信访件批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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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16 10:12:28 打印 字号: | |

景县人民法院信访件批办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网上举报件的管理,规范信访件处置程序,及时正确处理信访件,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等相关工作制度,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景县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制度,适用于景县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受理的信访件的处置工作,监察室是景县人民法院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电话、网上举报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上级部门交办,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院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或向市长热线、纪检监察组织等举报本院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条  监察室对信访举报实行统一登记和管理。监察室对直接受理的信访件,按“统一登记、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收到的信访件要分类、编号、登记,逐件摘要填写《交办督办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由主任提出拟办意见,一日内呈送院长批阅后,按院长批示意见转交有关承办人。院领导直接收到的信访件,批阅后交监察室登记、转办。

第五条  承办人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宣传,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条  信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办理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告知人要做好工作记录备查。

第七条  调查过程中经院长同意,承办人通知被信访举报的被反映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谈话,谈话人不少于两人,做好谈话笔录,或者要求被谈话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八条  谈话人应当维护被谈话人的正当权益,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或申辩;要严守保密纪律,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  信访案件经调查属实,已构成违纪、违规行为需立案处理的,经院党组会议同意,监察室作深入调查,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分或处理意见的建议,需给予政纪或党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对查实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情节轻微需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的或反映问题失实的经澄清后,作信访了结。

第十条  承办人调查结束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拟定答复意见,层报院长审核,并将调查报告及有关书证、音像等资料,交监察室统一登记装订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信访件查实拟报结,须层报院长审核结案,认为事实不清、或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不能结案的,退回承办人进行补充调查或补报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信访案件经审核结案后,应于三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信访或举报人。

第十三条  承办人与反映事项或者与被反映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向组织申请回避。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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