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规定,现将景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3、依法行使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4、对法律规定、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6、负责全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
7、负责全院财务、专项投资的计划管理及分配。
8、负责全院的监察工作。
9、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10、做好本院行政、后勤事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11、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12、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3、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景县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设有政治处、办公室、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法警队、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行政庭、景州法庭、龙华法庭、王千寺法庭、北留智法庭、梁集法庭、以及11个一乡一庭。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景县人民法院)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单位规格 | 经费保障形式 |
景县人民法院 | 行政 | 副处级 | 财政拨款 |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市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的预算中。景县人民法院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
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21年预算收入3405.1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405.15万元,基金预算收入1000万元,财政专户核拨收入0万元,其他来源收入0万元。
2、支出说明
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景县人民法院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21年部门支出预算为3405.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84.15万元,包括人员经费1180.15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404万元;项目支出1821万元,主要为:
(1) “景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金”20万元。
(2) “景县法院劳务派遣人员经费”330万元。
(3) “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冀财政法【2020】71号”94万元。
(4) “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冀财政法【2020】70号”217万元。
(5)“全省法院建设补助经费-冀财政法【2020】73号 ”110万元。
(6)“新建审判楼办公家具购置”50万元。
(7)“景县人民法院审判楼项目和配套附属设施建设”1000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21年部门预算收支安排3405.15万元,较2020年增长1020.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减少482.25万元,主要是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转列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增长1503万元,主要为增加审判楼建设及办公家具等项目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我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404万元,主要用于保证机关正常运转的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日常维修费、办公楼物业管理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等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21年,我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2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较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39万元,较上年减少28万元,主要是因为严格管理公车使用,明确公车行驶范围,避免长期长途行驶对车辆造成损坏,降低了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费用,受疫情影响,减少外出办案。(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较上年持平,无增减;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9万元,较上年减少28万元,)
公务接待费3万元,较上年减少0.8万元,主要是因为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厉行节约。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做好审判管理工作。妥善审理经济转型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完成涉法涉诉类案件的息诉罢访工作,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改革涉诉信访工作,推动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护被侵权人合法利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
职责分类绩效目标:
一、案件审判管理和执行
1案件审判类: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2案件判决执行类: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
3审判管理类:规范、保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包括:案件信息管理、案件质量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势分析等。
4司法技术辅助类: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对审判工作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主要工作包括: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组织专家审核等。
二、司法救助和国家赔偿
1涉法涉诉:完成涉法涉诉类上访案件的息诉罢访工作,做好“两会”、重大活动期间的维稳工作,接待分流越级进京上访人员、协助处理到最高院的集体访和闹访人员的稳控遣返工作。
2司法救助: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给予资助。
3国家赔偿: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主要工作包括调查、取证,审理。
三、法院事务管理
1综合业务管理:加强法院系统队伍建设,加强法院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建设,加强培训及法院文化建设;总结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经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外宣传以及舆论引导,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2综合事务管理:履行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部门职责及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
04 | 案件审判管理和执行 |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做好审判管理工作。 | 妥善审理经济转型过程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惩各类严重刑事犯罪,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 0401 | 案件审判 |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 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全市工作大局,发挥服务保障职能。 | 产出指标 | 审限结案率 | 法定审限内结案数占结案数的比例 | ≥96% | ≥94% | ≥92% |
效果指标 | 一审上诉维持原判率 | 一审案件上诉数占一审案件数的比例 | ≥90% | ≥85% | ≥80% | ||||||||
产出指标 | 案件结案率 | 案件判决数占审判案件总数的比例 | ≥85% | ≥80% | ≥75% | ||||||||
产出指标 | 平均审理天数 | 全部案件的审理天数与结案总数的比例 | ≤50 | ≤55 | ≤60 | ||||||||
0402 | 案件判决执行 | 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及委托执行案件。 | 积极推进执行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效果指标 | 执行公开率 | 执行案件公开数占执结案件数的比例 | 100% | ≥95% | ≥85% | ||||
效果指标 | 提前执结率 | 比执结规定提前的时间与执结规定的时间的比例 | ≥10% | ≥5% | 正常 | ||||||||
产出指标 | 执行案件结案率 | 实际执行案件结案数占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数的比例 | ≥80% | ≥70% | ≥60% | ||||||||
0403 | 审判管理 | 规范、保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包括:案件信息管理、案件质量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势分析等。 | 完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促进审判质效、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 | 效果指标 | 案件信息合格率 | 正确案件信息数占全部案件信息数的比例 | ≥95% | ≥90% | ≥85% | ||||
产出指标 | 审判流程公开率 | 审判流程公开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 | ≥95% | ≥90% | ≥85% | ||||||||
产出指标 | 审判流程合规率 | 审判流程合规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 | 100% | ≥95% | ≥85% | ||||||||
0404 | 司法技术辅助 | 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对审判工作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主要工作包括: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组织专家审核等。 | 为案件审判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办案质量。 | 效果指标 | 委托方满意度 | 从技术能力、服务态度方面综合考量,委托方满意案件占全部委托案件的比例 | ≥95% | ≥90% | ≥85% | ||||
产出指标 | 司法鉴定工作办结率 |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委托鉴定数占委托鉴定总数的比例 | ≥80% | ≥70% | ≥60% | ||||||||
产出指标 |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完成率 | 年度内已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数量占申请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量的比例 | ≥95% | ≥90% | ≥85% | ||||||||
05 | 司法救助和国家赔偿 | 完成涉法涉诉类案件的息诉罢访工作,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 改革涉诉信访工作,推动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解决;落实司法为民措施,保护被侵权人合法利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0501 | 涉法涉诉 | 完成涉法涉诉类上访案件的息诉罢访工作,做好“两会”、重大活动期间的维稳工作,接待分流越级进京上访人员、协助处理到最高院的集体访和闹访人员的稳控遣返工作。 | 保障信访工作正常进行,提高信访案件结案率、信访受理满意度,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做好稳控工作。 | 产出指标 | 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结案率 | 结案数与受理数的比例 | ≥80% | ≥70% | ≥60% |
效果指标 | 信访处理满意度 | 调查了解上访人对信访处理的满意情况 | ≥80% | ≥70% | ≥60% | ||||||||
产出指标 | 信访案件结案率 | 已按程序处理信访案件数量占受理信访案件数量的比例 | ≥80% | ≥70% | ≥60% | ||||||||
产出指标 | 息诉罢访工作完成率 | 年度内已完成的息诉罢访数量占上访案件数量的比例 | ≥80% | ≥70% | ≥60% | ||||||||
0502 | 司法救助 | 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给予资助。 | 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切实保护民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以人为本,享受到司法人文关怀。 | 效果指标 | 结案率 | 司法救助已结案件量占全部立案的司法救助案件量的比例 | ≥80% | ≥70% | ≥60% | ||||
效果指标 | 化解矛盾率 | 司法救助案件化解矛盾的数量占司法救助案件数的比例 | ≥80% | ≥70% | ≥60% | ||||||||
产出指标 | 司法救助资金发放率 | 实际发放到位的救助资金占批复到位的救助资金的比例 | ≥95% | ≥90% | ≥85% | ||||||||
0503 | 国家赔偿 | 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主要工作包括调查、取证,审理。 | 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 产出指标 | 结案时间提前率 | 提前审限时间占规定时间的比例 | ≥10% | ≥5% | 正常 | ||||
效果指标 | 国家赔偿案件结案率 | 已按程序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与全年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比例 | ≥90% | ≥85% | ≥80% | ||||||||
产出指标 | 平均审理天数 | 全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天数与国家赔偿案件结案总数的比例 | ≤80 | ≤90 | ≤100 | ||||||||
产出指标 | 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完成率 | 年度内已完成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工作量占受理量的比例 | ≥90% | ≥85% | ≥80% | ||||||||
06 | 法院事务管理 | 系统综合业务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 | 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 | 0601 | 综合业务管理 | 加强法院系统队伍建设,加强法院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建设,加强培训及法院文化建设;总结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经验,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对外宣传以及舆论引导,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 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推进信息公开,提升审判质效,改进司法工作作风,树立法院良好形象。 | 产出指标 | 政府采购覆盖率 | 实际政府采购项目数占按规定应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数的比例 | 100% | ≥90% | ≥80% |
产出指标 | 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 综合业务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 ≥90% | ≥85% | ≥80% | ||||||||
0602 | 综合事务管理 | 履行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 高质高效完成年度各项工作。 | 产出指标 | 政府采购覆盖率 | 实际政府采购项目数与按规定应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数的比例 | 100% | ≥95% | ≥90% | ||||
产出指标 | 综合事务管理工作完成率 | 综合事务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 100% | ≥95% | ≥90% | ||||||||
产出指标 | 各项保障工作完成率 | 各项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情况 | 100% | ≥95% | ≥90% |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21年,我部门安排政府采购预算394万元。具体内容见下表。
政府采购预算 | ||||||||||
预算年度:2021 | 金额单位:万元 | |||||||||
序号 | 单位编码及名称 | 项目代码及名称 | 支出功能分类 | 部门支出经济分类 | 资金性质 | 资金来源 | 状态 | 校验结果 | ||
项目支出数 | 政府采购数 | 差值 | ||||||||
栏次 | ||||||||||
1 | [161001]景县人民法院本级 | [13112721014PZBQM11FP | [2040506]“两庭”建设 | [30224]被装购置费 | [1113]一般 | [11]本级财力年初安排 | √ | 50.00 | 50.00 | 0.00 |
2 | [161001]景县人民法院本级 | [13112721KVL1UG7H1U7S | [2040504]案件审判 | [30224]被装购置费 | [1118]上级 | [21]上级补助年初安排 | √ | 200.00 | 200.00 | 0.00 |
3 | [161001]景县人民法院本级 | [13112721ODAIY0NOTOSS | [2040599]其他法院支出 | [30224]被装购置费 | [1118]上级 | [21]上级补助年初安排 | √ | 110.00 | 110.00 | 0.00 |
4 | [161001]景县人民法院本级 | [13112721X0S1ZXZDPUO5 | [2040504]案件审判 | [30224]被装购置费 | [1118]上级 | [21]上级补助年初安排 | √ | 34.00 | 34.00 | 0.00 |
七、国有资产信息
景县人民法院2020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4300.980373万元(详见下表),
衡水市市直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 ||
编制部门:景县人民法院 |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 |
项目 | 数量 | 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
资产总额 | —— | |
1、房屋(平方米) | 4300 | 260 |
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 2800 | 160 |
2、车辆(台、辆) | 15 | 120.469 |
3、单价在20万元以上设备 | —— | |
4、其他固定资产 | —— | 1192.921748 |
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租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上缴上级支出:指下级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7、“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10、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我部门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