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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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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24 10:26:3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及计算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冀发改公价[2021]1637制定

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

离婚

200

涉及财产20万元以下

不另收费

涉及财产20万元以上的部分

标的*0.5%

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以及人格权

300

不足5万元

不另收费

超过5万元的

超的标的*1%+300

超过10万元的

超的标的*0.5%+800

财产案件

劳动争议案件

10

其他非财产案件

80

标的金额1万元以下

50

标的金额1万元-10万元

标的*2.5%-200

标的金额10万元-20万元(包括20万元)

标的*2%+300

标的金额20万元-50万元(包括50万元)

标的*1.5%+1300

标的金额50万元-100万元(包括100万元)

标的*1%+3800

标的金额100万元-200万元(包括200万元)

标的*0.9%+4800

标的金额200万元-500万元(包括500万元)

标的*0.8%+6800

标的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包括1000万元)

标的*0.7%+11800

标的金额1000万元-2000万元

标的*0.6%+21800

行政

专利、商标、海事

100

其他行政案

50

申请费

申请执行(执行后收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280

执行金额万元以下

50

执行金额1万元-50万元

执行金额*1.5%-100

执行金额50万元-500万元

执行金额*1%+2400

执行金额500万元-1000万元

执行金额*0.5%+27400

执行金额1000万元以上

执行金额*0.1%+67400

申请保全

申请金额1000元以下

30

申请金额1000-10万元

标的*1%+20

申请金额10万元以上

标的*0.005+520

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管辖权异议

80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减半收费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减半收费

征收方式: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手机银行、网银等方式缴费

监督举报电话:12358


 
责任编辑:景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