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景县人民法院
调解告知书
一、调解制度和司法确认制度是当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以减轻当事
人的诉累,有利于当事人矛盾的和谐解决与合法权益的尽快实现。
二、调解和司法确认实行自愿原则。您在登记立案后,适宜委托调解的,可以根据法院工
作人员的指引,进入调解程序。
三、在调解过程中,您可以充分自由的与对方协商和解。您为促成纠纷解决而对纠纷事实、
法律关系性质等相关事项作出的表示,如调解不成,在调解终止后,并不作为法院将来作出判决的依据。纠纷解决不需要法律文书的,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登记立案后开展调解工作的案件,调解期限自调解员或者调解组织签字接收法院移送
材料之日起计算。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可以将调解期限延长30日,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五、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起诉或者被申请人及时履行的,法院记录在
案后将以“其他方式”结案,不需要法律文书的,法院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
六、在调解过程中,您如果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调解程序未解决纠纷的,可以
随时提出终止调解,进入审理程序。
七、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自觉
履行。您还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我院不收取任何费用。您也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法院将依法办理,并减半收取诉讼费。
八、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必须提供各方当事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地址及电话等联系方式。
九、经本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可以与生效判决文书一样申请法院执行。
十、如您同意进入调解程序解决您的纠纷,请认真阅读并正确填写相关内容。
签名:
年 月 日